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和发布相关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可以提请通信监管部门对相关网站及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