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