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