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