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