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