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进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
第五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外经贸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
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经贸委分别对技术进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第七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
第十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外经贸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外经贸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三)。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合同自…
第十四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外经贸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时,应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网址为:info.ec.com.cn)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按程…
第十五条
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技术进口经营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