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