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