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拐骗童工的; 虐待童工的; 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