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拐骗童工的;

虐待童工的;

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