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