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