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