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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票据交易

第四十条 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 第四十一条 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第四十二条 市场参与者完成票据登记后即可以开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确认、保证增信后开展交易。贴现人申请保证增信的,应当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第四十四条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并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品种、交易利率等要素做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五条 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资料。 第四十六条 票据贴现、转贴现的计息期限,从贴现、转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短期限为1天,并应当小于票据剩余期限。 第四十八条 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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