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十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是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服务: 第十三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