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