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