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