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