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