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良好的社会信誉。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