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