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