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