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