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