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