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