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和出处,并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