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不给予资金资助;
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不给予资金资助;
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