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