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