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