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