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