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