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