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