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