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