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