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