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三)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