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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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