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