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