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