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