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自行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