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