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